第三条 《意见》一、第(四)、(五)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意见》二、第(二)、(三)、(四)款中扶持措施,按《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且企业年实现高新技术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批复;所称相关政策,是《
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七)款中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经委的批复,并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八)款中所称支付费用,须经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并取得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第九条 《意见》二、第(九)款中所称重点项目(产品),是指列入国家、上海市技术改造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8000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产品);相关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技术改造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意见》三、第(二)款中所称专业设计企业,是指为相关行业直接提供核心设计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三、第(四)款中所称培训机构,由新区劳动保障局按相关操作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农业龙头企业,须取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