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 其他
(一) 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 对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10%奖励。
(三) 对新区临空生态农业产业带、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川沙现代都市农业生产示范区内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四) 对新区科技型、环保型、都市型等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从事担保业务的新区社会担保机构,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支持。
(五) 对新引进的创业型、科技型生产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五、 附则
(一) 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 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第(一)、(二)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意见》列举重点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