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 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三) 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
(四) 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五) 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 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七) 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八) 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九) 对新区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经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80%比例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 完善配套产业
(一) 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 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 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