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5]29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 提升产业能级
(一) 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 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 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 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 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 鼓励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