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8日)废止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2005]5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增强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运用专利制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浦东新区《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经营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的自然人。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与额度)
1. 对浦东新区的中小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关品目录》: a) 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5000元的费用补贴;b) 对向国外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不超过5000元的申请费资助。
2. 对申请上海市和浦东新区专利试点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
3. 对中小企业在浦东新区实施发明专利,其专利产品或技术销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2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专利技术或产品不重复资助。
4. 对实施自有专利技术转化的产业化的中小企业,根据专利的性质以及产业化后对新区税收等贡献的大小,经企业申请,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分别给予6-10万元的专利实施奖励;对其中具有多项专利,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经本人申请和政府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2名,每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