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新区投资办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一门式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浦府办[2005]56号)
各有关单位:
新区投资办、监察委、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一门式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门式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一门式项目审批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凡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区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已明确取消的审批事项,各进驻部门一律不得擅自重新审批或变相设立审批事项。
二、 对新区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保留的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流程、报送材料和前置条件。如需改变的(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除外),须征得新区审改办和监察委的同意。
三、 现行审批时限必须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如新区对外承诺更短的审批时限,则按新区对外承诺的审批时限执行。
四、 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
五、 根据便民高效的原则,凡已纳入一门式审批的事项,未经区政府同意,各进驻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审批地点。
六、 上述规定纳入《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检查管理范围。
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