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浦东新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5]27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完善浦东新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完善浦东新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新区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05〕53号)精神,现就完善新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关于出口退税负担
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区出口退税中属于核定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市和新区按92.5:3:4.5的比例分担。新区出口退税负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各街镇不再负担出口退税。
二、 关于收入统计口径
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新区地方财政收入统计口径中不再扣减出口退税。因此,相应调整功能区域和街镇收入统计口径,即功能区域和街镇地方财政收入中不再扣减出口退税。
三、 关于街镇体制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