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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年度财政决算工作,并负责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决算,汇编财政总决算,经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五、 财政体制政策管理
  (一) 财政体制
  制定或调整功能区域财力管理办法、街镇财政体制、重点开发小区等财力结算办法,由区财政局拟订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财政局负责具体执行。
  (二) 财政扶持政策
  涉及全区性的财政扶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由区财政局拟订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由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拟对引进项目(企业)实施财政专项扶持的(一事一议),由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定;其中涉及重大、敏感的事项,报区长审定。
  财政扶持政策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功能区域和街镇在新区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配套性政策措施,报区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功能区域和街镇应严格规范实施财政扶持政策,防止企业户管无序流动。
  (三) 财政管理和改革
  对具有全局性的财政管理和改革事宜,由区财政局拟订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定,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六、 资金管理
  (一) 集中管理
  各类财政资金由区财政局集中统一管理,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国资经营收益、政府专项基金(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相关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和拨款计划拨付。
  (二) 资金垫付
  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办理直接借款事宜。如遇特殊情况,涉及临时性、重大事项的财政资金垫付,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临时垫付资金,由相关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收缴财政。
  (三) 银行账户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开设、变更、撤消账户,由区财政局统一审批,严禁先斩后奏、多头开户。银行账户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区级主管部门、功能区域、街镇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七、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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