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预算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具体支出项目的,由相关部门会财政局行文,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预算执行中一般增支事项,原则上由相关部门预算指标内调剂解决(审批程序同上);难以调剂解决的,由部门待分配预算指标安排。
(三) 待分配预算
待分配预算的使用,由相关部门会财政局行文,报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其中涉及重大事项或收入分配等敏感问题,由相关部门会财政局行文,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批准后执行。
(四) 补助下级支出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功能区域、街镇事权范围的支出事项,除政策规定外,由相关功能区域、街镇财力统筹平衡解决。特殊情况需区级财力适当补助的(包括由区级部门预算补助),由相关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会财政局行文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 指标结余
年度各类预算结余指标,原则上收回财政部门。对于年度预算安排项目未执行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实行预算指标“归零”机制,财政部门收回预算指标,或抵扣下年财政拨款。
功能区域、街镇预算中由区财政补贴的项目,年中无特殊原因而未实施的,区财政补贴资金在次年财力清算中收回。根据区政府工作部署,功能区域、街镇预算中必须安排落实的支出项目留有硬缺口的(包括涉及百姓切身利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相关资金在次年财力清算中扣除;其中,涉及功能区域的项目由新区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涉及街镇的项目由功能区域组织实施。
三、 预算调整(追加)
(一) 区财政预算调整(或超收收入使用)
需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或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调整年度预算的,由区财政局拟订方案,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调整预算方案,由区政府提交区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 预算指标追加
部门预算的增支事项,如待分配预算难以平衡,需区财政追加预算指标的,由相关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区财政局在9月份根据财力和年度支出预算情况,提出统筹平衡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三) 预备费使用
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 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