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储备土地整理费用;
(四) 储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编制、勘测定界、评估、信息发布等有关费用;
(五) 储备中心或土控公司为储备项目发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六) 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收支计划)
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当年土地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经新区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融资计划由储备中心会同新区计划、财政部门编制;新区计划、财政部门协助落实。
第八条 (立项)
新区计划部门按年度储备计划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立项。
第九条 (投资核定)
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金、土地整理费用以及规划编制、勘测定界、评估等费用按相关规定测算;储备土地上的居农民动拆迁补偿款,原则上按市场评估价测算;储备土地上的企事业动拆迁补偿款,按在评估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标准测算。根据上述办法测算出的投资额,报新区计划部门确认,新区财政部门据此进行控制。凡超过经确认的投资额的,须按照新区财力项目投资变更程序审批。
第十条 (评估单位选择)
储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选择若干备选评估单位,并按照动拆迁相关程序确定及委托其中1或2个单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设立专户)
新区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统一核算储备资金收支状况;储备中心和土控公司按照《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分别开设零余额帐户进行储备项目开发成本核算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收付管理)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金收入,直接缴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储备中心根据当年土地储备项目投资计划,在经新区计划部门确认的投资额内,按照项目开发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新区财政部门备案;新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可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利益分配)
各镇或开发公司自行筹资并组织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其土地出让后所得收入,按照《
浦东新区政府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分配暂行办法》(浦府〔2004〕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