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府[2005]2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新区财政局、建设局、计划局、审计局关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市政府令〔2004〕25号)、《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收购补偿、土地整理等专项资金支出和储备土地出让后收取的出让金、前期开发收入及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收入等专项资金收入。
第三条 (实施原则)
储备资金管理遵循安全、效率、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负责土地储备资金计划编制、执行和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 (资金来源)
(一) 新区财力投资的土地储备建设资金(含政府信贷);
(二) 储备中心或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土控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筹集的储备资金;
(三) 储备土地出让后取得的出让收入;
(四) 储备土地(包括带征地)临时利用收入;
(五) 按规定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 支付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
(二) 储备土地的征地动拆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