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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局关于《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七条 小区应当通过内部管网建设以及与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数据等城市公网的连接,充分利用公共信息资源,为居民提供语音通信、视频广播、宽带数据等通信服务,保证移动通信网络在小区范围内全面覆盖,尽可能为PHS网络(小灵通网)预留机站空间。
  第三十八条 住宅内应配置家居弱电配线箱,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数据等的通信线缆统一由弱电箱进行管理,并在卧室、起居室等房间设置相关信息端口。
  第三十九条 住宅内应具有燃气泄漏报警设备或按钮式家庭紧急求助报警系统,住宅楼一、二层应当安装家庭防盗报警系统,并联网至小区安保中心。
  第四十条 对小区周界、重点部位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周界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报警探测装置,并与小区安保中心主机相连,由小区安保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并留有对外报警接口,可与公安区域报警中心联系,小区安保中心报警主机至少能存储30天以上的报警信息。
  第四十一条 在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电梯桥厢(高层)等重点部位设置相应的探测器或摄像机,通过网络将相关信息和图像传至小区安保中心实施监控,并对监视图像和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十二条 在住宅单元门口安装具有电控门锁的安全防盗门和楼宇访客对讲主机,住宅内设置用户机,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安保中心(或小区安保值班室)配置管理机。对讲分机可实施远程开锁。
  第四十三条 住宅楼(高层)的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当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小区内公共场所设置有线广播系统,当发生火灾等紧急事故时,可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
  第四十五条 多层住宅智能化费用一般不低于3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不低于35元/平方米。

第八章 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住宅小区在办理预售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服务管理要求,实施物业管理,明确保安、保洁、停车管理、绿化养护等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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