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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局关于《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六条 居住区商业网点配建面积,其中商业必备性业态(便民商店、菜场、邮局、职业介绍所等)用房的配建面积,必须达到住宅建筑面积的1%-1.2%。与住宅相连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设施。
  第二十七条 保证医疗保健体系、公共健身设施、社区老人活动场所等硬件建设,并配置适量座椅。
  第二十八条 供电、通讯、有线等室外管线(缆)必须入地敷设。
  第二十九条 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变频式供水,小高层住宅如条件许可也应尽量使用变频式供水,不设屋顶水箱。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宜设置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位置应处于下风向,垃圾清运车辆一般不进入居民区。
  第三十一条 在小区会所等聚集场所合理设置自助式公用电话机,并结合设置公厕。
  第三十二条 室外综合管道系统宜采用相关部门确认的电信及宽带、有线电视、智能化等分项管线并同沟同井敷设。
  第三十三条 在小区入口统一设置导示牌、公告栏、公共招贴栏,力求美观、和谐。
  第三十四条 小区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指示牌、分流指示线、车库分界线等,并配置小区照明系统。酌情在小区出入口附近预留出租车扬招点,并与环境相协调。

第六章 建材及设施配备

  第三十五条 中低价房建材、设备选用应当符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坚持经济、节能、耐用原则。参见下表:

  表(略)

 ?p class='zhang' align=center>第七章 小区智能化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智能化配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国家和本市已公布的基础性、保障型及成熟、合理的住宅建设“四新”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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