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厨房、卫生间应当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内设备、设施、管线按实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厨房在考虑炊事操作空间外,可留出合理的就餐空间。
第十七条 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应当考虑安装空调机的措施,统一设置机座板。空调机冷凝水应当设专管排放。
第十八条 住宅单元出入口均设置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四章 环境景观
第十九条 小区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指标和《
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
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标准组织设计和实施,以自然生态绿化为主,绿化费用(不含土方)一般按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90元。
第二十条 小区环境规划应当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的要求,设计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充分利用原有水系、湿地。绿化配置应当体现生态、保健功能,植物选用以本地植物为主,宜多种植乔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绿化的软质景观和硬质景观比例合理,其中硬质景观和新建水体面积不宜过大,喷水池等尽量不建。
第二十二条 小区围墙应透空透绿,与小区绿化融为一体。
第二十三条 配电站、煤气调压站、水泵房等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周边绿化环境相协调,在不影响使用管理的情况下布置绿化隔离,做到隐蔽、美观。
第二十四条 空调室外机组设置和冷凝水排放,必须符合沪住规(1999)065号和沪住规(2001)32号文有关规定,做到统一、安全、隐蔽、美观。晾衣架设置必须符合美观、统一的要求。
第五章 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海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按规划配置的市政(雨、污水、天然气等)和公建(教育、卫生、社区、托老等)配套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和规划要求实施,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可集中单独设置,确保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功能齐全、方便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