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科学、经济、合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控制性详规的要求。
第八条 小区住宅宜以小高层为主,多层、小高层相结合,多层住宅宜采用坡屋顶,住宅群体布置和空间组织应当与住宅建筑设计相结合,进行一体化设计,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丰富建筑空间环境和住区环境,具有良好的景观视野。住宅群体应当有形态或色彩的标识性。
第九条 小区绿地率不小于其用地面积的35%,集中绿地不小于其用地面积的15%。
第十条 小区道路系统应当构架清晰,分级明确,与城市公交系统有机衔接。小区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等设计、建设,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老、幼的方便、安全和休闲需要。
小区内机动车单向车道应当在3.5米以上,双向车道在6米以上。
第十一条 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标准设置小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小区内部地面汽车与自行车停放场(库)应当保证必要的用途和安全停放,不得占用庭院、绿地,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
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0.35个/每户,其中地下停车位不低于0.25个/每户。地面停车位在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景观的前提下,鼓励多建。
非机动车车位不低于1.15个/每户。
第三章 住宅设计
第十二条 住宅区建筑应当尺度合理、线条简洁、造型新颖、色彩明快、富有个性,符合美学要求,具有良好的文化观赏功能。
第十三条 住宅套型设计应当体现中低价房面积不大、功能齐全、空间布置紧凑、合理的特点。
多层住宅套型设计宜为: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约占20%;中套建筑面积65-70平方米,约占70%;大套建筑面积85-90平方米,约占10%。
小高层住宅的单套面积可在上述范围内放宽5平方米,套型比例参照多层。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居住空间的多样化,底层均设计小户室,满足不同居民的实际需要。多层住宅设计坡屋顶,顶层住宅应有结构平顶层。
第十五条 住宅设计应当根据家庭生活行为特征,合理组织各功能空间的平面关系布局,具备良好的空间尺度和视觉效果,洁污分离,动静分区,合理安排设备、设施和家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