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局关于《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川杨河水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建设局关于《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5]20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建设局关于《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建设两个“1000万工程”,指导浦东新区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以下简称“中低价房”)建设,按照紧凑合理、美观精致、配套齐全、出行方便、安全耐久、经济实用的目标,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标准,结合新区中低价房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经批准列入上海市中低价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即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房项目。
  第三条 中低价房应当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开发建设。小区规划和住宅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创新设计原则,满足住宅的安全性、舒适性、耐久性和经济性要求,努力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第四条 中低价房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国家、上海市推广和推荐的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达到节能、节地、节材的良好效果。
  第五条 中低价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六条 小区规划布局应当做到用地配置得当,功能组织合理,布局结构清晰,设施配套齐全,整体协调有序,与城市景观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力求具有超前性、创新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以及地方特色。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