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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浦计联[2005]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住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完善物业管理分等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该《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等,均应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收费及标准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事项,由相关主体参照《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 新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经新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住宅物业分等收费最高标准按上海市的最高标准执行。
  四、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质价相符和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选择并组合确定,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高标准。
  五、 《办法》实施后,已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大会已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则按《办法》的规定执行;新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照《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但已经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高于《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
  六、 如提供超出《办法》所确定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新区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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