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反映浦东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
3.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代或当代建筑师或设计院在浦东地域的作品;
4. 在浦东区域经济、乡土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及其工业附属设施等;
5. 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特征的建筑;
6. 在各派宗教传播过程中具有一定保留价值,或反映宗教历史沿革的建筑、庙堂楼阁等;
7. 其他具有浦东特色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外,虽建成时间不足30年,但反映浦东改革开放不同时期的重要建筑(如办公楼、开发前期指挥部、外资建设的代表性厂房等),也可以认定为预保留建筑。
预保留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各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并征求新区发展改革委、文广电视局、建筑所有人的意见,由新区建设交通委审定。待条件成熟后,依照
《条例》有关规定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
三、 精心编制规划,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一) 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新区建设交通委、文广电视局和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组织编制。通过细化规划,进一步明确每片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标准,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新区建设交通委和相关功能区管委会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改、留性质,由新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使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更具操作性。
(二) 历史文化风貌区外的预保留建筑,由功能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提出各建筑的保护要求,经新区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 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重点落实新区两处已挂牌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同时保护好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和风貌区外的预保留建筑。功能区管委会要组织各街镇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对区域内每一幢保留和预保留建筑拟定保护方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确定的保留和预保留建筑告知产权人、承租人、物业公司以及拆迁管理部门,防止误拆情况的发生。
(四) 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设立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各功能区管委会也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