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明确保护范围,实施分类保护
(一) 为使本区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完整反映新区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要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保护范围。凡是代表本区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典型建筑,均应予以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二) 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进行保护。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需要保留的建筑,应当依照
《条例》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确保其长久完好保存。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
《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拆除、改造。因特殊情况必须拆除、改造的,应当由新区建设交通委会同新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凡违反规定的,新区建设交通委或新区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及
《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该申请由新区发展改革委报市规划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或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
(四) 凡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外,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要予以预保留(以下简称“预保留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成时间在30年以上的建筑,可以认定为预保留建筑:
1. 建筑式样、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