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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6]2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和丰富浦东新区的文化底蕴,促进优秀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一、 建立新区和功能区域两级保护机制
  (一) 建立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新区保护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为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交通委”)、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以下简称“文广电视局”),新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新区建设交通委。
  (二) 根据《条例》规定,优秀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由新区文广电视局负责统一保护和管理;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新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三) 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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