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国资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审计,企业税后净利润或可经营性净资产大于年初核定数的,按实结算应上缴收益;企业税后净利润和可经营性净资产均小于年初核定数的,按年初核定数收缴,并以企业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为限。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二)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不良不实资产处置变现净收益、企业已转让土地超面积建设补地价收入、违规投资清理变现净收益和违规转让产(股)权处置净收益,采用“逐项结算,逐笔上缴”的方式,在取得相关收入后的30日内缴清。
  (三) 企业清算净收益按照清算机构确定的时间收缴。
  第九条 新区直属公司所属各级国有独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其产权主体核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50%。
  多元投资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按照股东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确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国有控股公司当年税后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50%。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就利润分配事宜事前书面征求其委派机构意见,并按照委派机构意见在股东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独资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如需再提取或提取任意公积金的,须报新区国资委核准。
  企业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新区国资委核准,企业不得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企业应当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应报经新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二条 企业因遭受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经新区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减免应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产收益,增加企业国有资本。
  第十三条 新区国资委负责新区直属公司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新区直属公司根据新区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通知书,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新区直属公司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各级产权主体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收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