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指转让新区国资委和新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产(股)权取得的净收益。
(三) 企业清算净收益,指新区国资委和新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直接持股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四) 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经新区国资委批准核销的不良不实资产处置变现收入,企业已转让土地超面积建设补地价收入,企业违规投资清理变现收入和违规转让产(股)权处置收入,以及新区国资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第三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比例
(一)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收缴比例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新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企业(新区直属公司)和委托监管企业为单位收缴。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收缴比例由新区国资委按照孰高原则核定并下达,即不低于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40%,或者不低于可经营性净资产的1.4%。
企业税后净利润,以新区国资委核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基准;可经营性净资产,以企业上年末净资产扣除经核定的挂账市政资产、政府指令性非经营性项目投资本金后的数额为基准。
上市公司国家股红利计入新区直属公司的上缴收益总额。其中新区直属公司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应上缴收益大于所属上市公司预计国家股红利的,按上述比例执行;新区直属公司按上述比例计算的应上缴收益小于所属上市公司预计国家股红利的,按上市公司预计国家股红利核定企业应上缴收益额。
新区直属公司的年度预算、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和标准,由新区国资委按年度核定,另行下达。
(二)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剔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全额收缴。
(三) 企业清算净收益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部分全额收缴。
(四) 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比例
不良不实资产处置变现收入、企业违规投资清理变现收入和违规转让产(股)权处置收入剔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全额收缴。
企业已转让土地超面积建设补地价收入按核定的比例收缴。
(五) 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各类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比例最高可达100%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时间和方式
(一)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在年报审计结束后60日内组织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