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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国资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国资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6]28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同意新区国资委制订的《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授权,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
  第三条 新区政府授权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新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以及由新区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委托监管企业),其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遵循分类收缴、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新区国资委负责新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内容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企业清算净收益和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一)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指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含历年滚存未分配利润),或按照企业可经营净资产一定比例收取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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