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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年限届满时,协议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原带征土地的,应在届满前2个月提出续期要求。出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期。同意续期的,续期年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议终止后,承租人不得继续使用原带征土地,并应当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 承租人有违约情况的;
  (四) 其他应当终止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协议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停止用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原貌。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并按比例退还剩余月份的临时使用费。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未付足临时使用费的,由承租人按日加付3‰的违约金;承租人逾期1个月未支付临时使用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临时利用原带征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原带征土地的,或者将原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条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违约赔偿金额为协议载明的临时使用费总额的二至三倍。

第三章 原带征土地按规划使用的补偿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用途使用原带征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原带征土地单位相应补偿。
  原带征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原带征土地单位征地实际费用核定,可以适当考虑利息成本,利息按照结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并不计复利。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由新区储备中心与原带征土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
  非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可以自行与原带征土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补偿协议须报新区储备中心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范围以外已征收的其他土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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