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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在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期间,承租人不得在原带征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妨碍居民日常生活。
  第八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以临时利用原带征土地,组织实施标准化临时工棚、临时堆场、临时停车场、临时耕种以及种植临时绿化等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修建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由承租人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向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申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按本办法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的,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与承租人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报新区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条 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
  (二) 临时使用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 临时使用地块的土地用途;
  (四) 临时使用的年限;
  (五) 临时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 用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
  (七)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 临时使用地块的交付时间和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除用于临时耕种外,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承租人收取临时使用费。原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费,以上海市土地使用费相应等级的规定为最低标准。
  收取的临时使用费应当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纳用于恢复原带征土地原貌的押金,押金金额为临时使用费总额的30%。
  押金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押金在承租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原带征土地后全额返还,但不计利息。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原带征土地的,押金由出租人没收,并用于恢复原带征土地原貌。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的原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转租、抵押,或者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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