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期间,承租人不得在原带征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妨碍居民日常生活。
第八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以临时利用原带征土地,组织实施标准化临时工棚、临时堆场、临时停车场、临时耕种以及种植临时绿化等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修建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由承租人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向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申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按本办法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的,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与承租人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报新区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条 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
(二) 临时使用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 临时使用地块的土地用途;
(四) 临时使用的年限;
(五) 临时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 用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
(七)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 临时使用地块的交付时间和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除用于临时耕种外,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承租人收取临时使用费。原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费,以上海市土地使用费相应等级的规定为最低标准。
收取的临时使用费应当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纳用于恢复原带征土地原貌的押金,押金金额为临时使用费总额的30%。
押金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押金在承租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原带征土地后全额返还,但不计利息。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原带征土地的,押金由出租人没收,并用于恢复原带征土地原貌。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的原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转租、抵押,或者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