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6]28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原带征土地管理制度,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
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带征土地”是指按照《
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实施带征的土地。
第三条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原带征土地实施管理。各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原带征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为杜绝土地抛荒,优化市容环境,必须加强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由各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四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以节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组织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
第五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正式使用原带征土地的,补偿结算工作由新区储备中心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新区房地资源、规划管理、环保市容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能对原带征土地及其利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 原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
第七条 原带征土地在按规划用途供应土地前,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将原带征土地以出租方式组织临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