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范围。
4. 对入住养老机构并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按市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5. 凡新区内规模较大,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内设机构是市医保局定点医疗联网单位的养老机构,可增设老年护理费项目,并将符合一定年龄要求的老年人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按市卫生局和市医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6. 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根据社区老年人数量及其服务需求的增长,由新区卫生部门每年核定并逐年增加家庭病床的数量。不断扩大医疗、护理、康复等家庭病床服务内容,普及推广临终关怀安宁护理服务。
7. 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老年护理职责,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新区卫生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新区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制度建设
(一) 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根据《浦东新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功能区、街镇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细化、分解形成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
(二)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社会化运作模式。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新模式,积极培育承办养老服务的社会民间组织。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国有养老机构可采取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施公开转让等方式,通过招投标实现经营主体转换,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鼓励和扶持。
(三) 健全养老服务业行业管理机制。新区各级老龄工作和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依据市有关规定,会同工商、税务、劳动、社保、卫生、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行业标准及政策扶持的条件认定、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做好有关协调和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同时,发挥新区养老公益事业促进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新区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区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多层次、专业化职业技能培训,所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