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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浦东新区“十一五”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6. 为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独居老人解决困难,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独居老人服务,各功能区、街镇可根据本区域具体情况,结合“千人、百人就业项目”的开展给予扶持。
  7. 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由当地街镇安排进养老机构;对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高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街镇提供优惠的居家养老服务。
  8. 新区各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居家养老补贴对象实行分级评估,发生的评估费等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9. 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予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除具有本区户籍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享受劳动部门“万人就业项目”政策的培训经费补贴外,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新区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培训工作可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10. 实施市政府实事项目,结合新区实际,原则上按每50名左右独居老人配备1名助老协理员,确保关爱服务落到实处。
  11. 实施市政府实事项目,为独居和有需求老人免费安装的紧急援助呼叫器,按市有关规定当年免收服务费;对生活困难的老人,经街镇有关部门认定,自第二年起继续免收服务费,其费用由所在功能区和街镇给予相应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功能区和街镇财政预算。
  12. 鼓励发展日托养老机构,对正常运行有困难的日托机构,功能区和街镇给予相应补贴,补贴资金列入功能区和街镇财政预算。
  13. 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室的建设和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关于加强社区老年活动室管理的意见(试行)》(沪民老工发〔2005〕40号),制定新区社区老年活动室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经费保障等实施意见,从政策上支持和保证社区老年活动室的正常运营和长效管理。
  14. 探索试行能为部分有需求的老年人接受的“以房养老”(倒按揭政策措施,鼓励老年人居家养老或进机构养老)。
  (三) 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 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2. 对新区内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机构的一般费用,可向市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处申请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扩大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争取逐步纳入共付段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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