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对承担2005年以后市、区政府实事项目中新增养老床位任务的养老机构,可按照新增床位数核定燃气使用量,燃气使用在定量之内的执行民用价格,定量以外的仍执行现行价格。
7. 推进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沪建交〔2006〕131号)配置,并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经费。由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公建配套设施标准及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和养老设施用途。
按照规划配置、建设的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执行。
(二) 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
1. 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覆盖面和受益面。经评估,对60周岁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重度)的本区户籍老人,给予人均2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新区可视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及财力情况,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以上受益的老人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继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 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低收入的本区户籍老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中度或重度者,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其中70周岁以上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纳入相关医疗保障专项资金;60-69周岁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由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赞助,按1:1比例配比。
3. 提高“万人就业项目”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待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府办〔2006〕46号)精神,对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的本区户籍从业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收入标准基础上,每人提高150元/月,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50%,其余50%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4. 从事居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新区政府《关于促进浦东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05〕202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5. 根据沪府办〔2005〕42号文件有关规定,万人就业项目中助老服务社吸纳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裕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