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托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室,积极创办日托养老机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全部经过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6. 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区原则上3-5个居委会或服务人口达到1-2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居民步行10-15分钟就能得到基本医疗服务;郊区每个中心村设置一个卫生室,偏远地区的村可保留村卫生室。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管理,设置预防、医疗、护理、康复和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以居住地管理为基础,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的建档率达到95%以上。80%的社区推行全科团队签约式服务。
7. 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区级老年维权示范岗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健康、财产、居住、婚姻自由等合法权益。
二、 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 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 落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的补贴政策。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有关规定,市建设财力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每张新增养老床位补贴5000元。新区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给予5000-24000元的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30万元以下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对现有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收养本区户籍老人占在院老人8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贴;床位利用率90%以上,收养本区户籍老人占在院老人90%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20元补贴。
2. 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建养老机构设立20-49张床位的“外设服务区”,向社区延伸服务。
3. 新办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参照执行“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4. 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贴息标准。
5. 新办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贷款的,可视项目情况对其基本建设资金中向银行贷款部分,给予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