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
(二) 符合行政首长问责规定的;
(三) 在土地、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涉嫌违纪违规的;
(四)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需要移送处理的问题、事项或案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的30日内移送。
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知晓之日起的10日内,要求责任部门按规定移送。
第八条 提出移送处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移送部门”),应当向接受移送的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出具移送函,并附下列材料:
(一) 《浦东新区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表》(涉嫌部门或对象、线索来源、违纪违规主要问题、基本事实、责任性质、责任人及其依据、移送建议);
(二) 本部门移送处理事项前已经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副本;
(三)本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受理部门对移送函(附件材料)应当进行统一登记,并依法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10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涉及人员处理的,同时抄送区人事局。
第十条 受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可以在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的5日内,向移送部门说明事实、理由及其依据。移送部门应当在3日内予以复核,并告知受理送部门。
第十一条 移送事例如有争议的,区监察委可牵头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也可直接作出指定受理意见,被指定部门必须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经指出仍拒绝移送;或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经指定仍拒绝受理,构成行政不作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为加强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经常性工作联系,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络,进行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事项的移送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发现本部门下属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涉嫌违纪违规的线索,需要移送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按本办法执行。各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内的移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