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问责案件处理结案后的5日内,将《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登记表》和《行政首长问责处理决定书》报送区监察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执行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机关实施行政首长问责的情况,并填写《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情况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报送区监察委。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区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浦东新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建立行政监督部门之间联动处理机制,形成责任追究工作合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行政监督职责,在处理涉嫌违纪违规问题、事项或案件过程中,发现须由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查处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移送给有权管辖的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移送”)。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符合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首长问责规定、涉嫌违反政纪等情况的,应当向区监察委移送线索;涉及其他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有管理权的其他部门。
涉嫌党纪或刑事、民事责任问题、事项或案件的移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监督移送工作应当坚持各负其责、及时高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行政监督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