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问责实施人发现下级机关或部门有《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涉嫌问责内容,应当启动问责程序而不及时启动或不启动的,由其上一级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性质严重的,应当由上一级领导对问责实施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问责实施人发现下级机关或部门有《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问责情形,或收到监察执行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应当自发现或收到建议之日起的5日内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问责实施人可以责成监察执行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监察执行部门应当成立调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时,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调查工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经区监察委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条 监察执行部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填写《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登记表》,于10日内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报送问责实施人。问责实施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问责处理意见,报本级行政办公会议审议,作出问责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作出问责处理决定的,由监察执行部门制作《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 问责对象任职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 被问责的过错事实、过错性质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 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 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的期限,以及受理申请复核或申诉的机关名称。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书》作出后3日内应当送达问责对象。问责对象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问责案件处理后,经问责实施人同意结案,监察执行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立卷、归档等事项;案卷材料包括:处理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来源材料、问责对象陈述、其他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