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浦东新区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6]34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浦东新区行政监督违纪违规线索移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首长问责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处理行政问责案件,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努力建设责任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为问责实施人。各级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或行政首长指定的其他部门)是本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的执行部门(以下简称“监察执行部门”),具体负责行政首长问责案件的登记、调查、处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 浦东新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察委”)是全区行政首长问责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问责实施工作。
第四条 监察执行部门发现下级机关或部门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行政首长被问责的,应当向问责实施人提出问责建议:
(一) 有《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涉嫌问责内容及第七条情形的;
(二) 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存在过错情形的;
(三) 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法院判决败诉,存在过错情形的;
(四) 行政监督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过错问题的;
(五) 符合行政首长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或部门发生《暂行办法》所列涉嫌内容应当问责情形的,上一级领导机关的监察执行部门可以通过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要求问责实施人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