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浦东新区承接非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实行书面告知的通知
(浦建委房[2006]195号)
浦东新区房产管理署、各房产办事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
为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精神,规范非住宅物业管理,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参照《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浦东新区非住宅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浦东新区承接非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实行书面告知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建设单位在销售非住宅房屋之前,应当按照《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有关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建设单位应将《业主临时公约》报项目所在地房产办事处备案并将《业主临时公约》作为非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非住宅房屋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二、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非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房产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