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批程序
1. 基金办对所有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归类分组,征求各操作部门的意见后,对需要评审的项目直接委托第三方评估,包括查新机构查新、查重(必要时附加诚信调查)、专家评审。其中,对专家评审的项目要按技术领域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或现场考察。初审结果在网上反馈。
2. 基金办将通过初审(包括通过第三方评估)的项目分送到各操作部门,由操作部门提出拟资助方案,经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审批结果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并在浦东科技网上公告。资助金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
3. 经批准的资助项目,由浦东新区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相关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1. 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支出范围严格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会计处理”等要求执行。
2. 对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种子项目和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资金一般分两次拨款,首期60%的款项在立项后拨付,验收通过后再拨余款。
3. 对于费用补贴项目一次性拨付。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 操作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执行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向操作部门提交项目中期实施情况报告。
2. 基金办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
3. 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有关项目和单位的整体情况;要对基金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结束后,对创新攻关项目(除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外)、研发机构项目和种子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浦东新区科委申请,由基金办主持验收;对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和配套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参加上海市或科技部组织的项目验收前,应尽早通知浦东新区科委,并提供相应的验收材料。未达到合同考核要求的项目作结题处理,视具体原因,停拨资助余额或追回已拨资助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