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浦科[2006]53号)
新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政府: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已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沪浦科200556号文、原沪浦科200443号文附件1、2、5、6、8、9等6个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创新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提高浦东新区的科技研究水平,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以及开展科技产品的市场推广,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设立创新资金,根据《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注册在浦东新区,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重点资助微电子、软件、生物医药等具有良好研发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研发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明确产业化前景。
第三条 资助形式及额度
本专项资金主要以创新攻关项目、研发机构项目、种子项目、配套资助项目、费用补贴项目等形式进行资助,资助方式均采取无偿资助。
一、 创新攻关项目
1. 行业共性技术联合攻关项目
主要用于具有创新性的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具体项目名称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在当年的申报指南中公布,每项资助额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2. 软件及工业技术领域攻关项目
此类项目的申报实行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轨,按“创新基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执行。经市科委和国家科技部联合评审后,新区先立项,按国家创新基金规定的市区两级地方资助标准,先给予新区资助总额的20%进行资助;经科技部批准的“创新基金”项目,新区按规定额度补足资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