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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执法局)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执法局)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环保市容[2006]236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执法办、各功能区城管大队、城管署(办):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执法局)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水务局)
有奖举报的暂行办法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丰富市民的信访投诉手段,拓宽公众参与新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渠道,促进城市管理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提高新区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浦东新区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决定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对环保、水务、市容、绿化、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奖举报。
  二、 定义和原则
  (一) 定义
  1. 举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暂行办法进行举报。
  2. 被举报人:新区范围内违反本暂行办法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3. 受理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信访投诉服务中心。
  4. 处理单位:
  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奖举报由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处理;
  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奖举报由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办公室及各功能区域城管大队负责处理;
  对涉及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管理局(水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环保市容局”)职责范围内,影响公共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现象的有奖举报由责任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
  (二) 有奖举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密原则和奖励第一举报人原则:
  1. 举报人应承担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的义务。
  2. 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和可联系的通讯方式。
  3. 有奖举报的奖励对象一般为第一时间举报人。
  4. 举报受理单位和处理单位有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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