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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浦经委工贸字[2006]第40号)


浦东新区各有关委、办、局、功能区域管委会、街镇及开发公司:
  为了推动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的发展,根据浦东新区实际情况,新区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支持新区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浦东新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设立浦东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导向,注册地、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且经认定符合资助条件中小企业和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社会担保机构,注册在浦东新区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基金额度及来源
  “十一五”期间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1亿元专项扶持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 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 对经认定的新成立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时,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期限为二年;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其担保额超过上年的新增部分,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 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全年总额在1亿元以内的(含),按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超过1亿元部分按1.5%给予风险准备金补贴;
  (三) 对经认定的社会担保机构为经认定的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新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再增加1%的风险准备金补贴。
  二、 配套资助。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按有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予以配套资助:
  (一) 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用、创业及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构建平台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功能按年度所实际发生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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