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坚持依法规范和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实现工作方式从协调、协商为主到依法办事的转变,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普及法律知识;针对社会治安热点和普遍性问题,采取以案论法等形式开展守法护法形象化教育,使广大市民和来沪人员充分认识社会治安的特点、规律以及公民维护治安的责任,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褒奖工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六) 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1.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总体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承担社会治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层层落实;各级领导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强化综合执法管理。职能部门、专业队伍和综合治理专职干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力和骨干。继续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和“欲治安必先治警,欲治警必先治长”的原则,落实队伍建设各项措施,全面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应法律主体的变化及法律责任的明确,积极探索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等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的新模式,逐步形成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执法的联动工作机制。
3.建立与治安防控形势相适应、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在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门财政保障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增长水平,逐步加大社会性治安防控工作经费投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适当增加经费投入,重点用于改善基层一线装备,引进高科技手段,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步伐,改善监管场所条件,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研究。针对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治安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及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专业骨干,积极开展工作探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用成熟的理论成果指导综合治理实践,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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