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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浦东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7]8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促进浦东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促进浦东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根据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要求,提出促进浦东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 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 政府部门要对各自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对可由民间组织承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转移或委托给相应的民间组织承接,并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民间组织承接管理服务事项的,应当实行费随事转;购买民间组织公共服务的资金,应当列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
  (二) 积极培育和发展符合浦东产业特点、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民间组织,重点为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及涉农民间组织。政府部门要将培育和发展本领域民间组织纳入本部门或行业的发展规划。
  二、 积极发展行业协会
  (三) 在本区试行登记行业协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意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发展,在金融、贸易、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会展服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培育建立行业协会。
  (四) 开展行业协会管理模式改革。行业协会管理实行行业组织自发组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发展协调机构积极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并融入全市行业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
  (五) 鼓励本区行业协会引进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大型商贸服务、大型会展旅游、文化传媒等企业以及跨国公司总部,对本区行业协会拉动新区经济发展确有贡献的,由相关部门每年组织认定1次,并由区财政给予工作经费补贴3万元。
  三、 重点发展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
  (六) 鼓励发展社区矫治、青少年帮教、司法调解、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计划生育指导、群众团队管理等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类民间组织;鼓励发展就业指导、法律咨询、专业社工、社区服务、慈善捐赠、环境保护、科普宣传等社区公共服务类民间组织;鼓励发展助残帮困、为老服务、文化娱乐、心理咨询、体育健身等社区居民生活服务类民间组织。
  (七) 各功能区域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要将培育和发展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公益性民间组织发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向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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