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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 建立社会综合管理情况报告制度
  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定期(每季度1次)向街道办事处通报依法履行专业管理的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每季度1次)向区政府报告辖区内社会综合管理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落实协调事项的情况。有关重要情况,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告功能区域管委会、区政府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将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四、 相关配套措施
  (一) 建立街道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制度
  积极稳妥推进街道财政保障机制改革,实行“提高公共财政保障、强化功能区域统筹、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的街道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快社区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实施街道部门预算管理模式,街道经费由功能区域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以事定财原则统筹保障。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管理项目和社会负担等情况,会同功能区域管委会制定街道基本公共支出保障标准,确保街道办事处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等职能所需的各类经费,促进街道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社区均衡发展。
  (二) 转移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职能
  将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职能转移给功能区域管委会,以强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好地为社区、企业和广大居民服务。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做好区域内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侧重于安商、留商,为企业依法经营提供精细化的公共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社合作,注重培育社会组织,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积极改革社区公共服务形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契约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并根据协议约定加强监管,切实降低运作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努力实现社区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
  (四) 改进对街道办事处工作的考核评估方式
  职能部门对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相关工作的考核评比,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功能区域管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要根据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调整考核项目,改进考核方式。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重点考核评估街道办事处在发挥社会管理综合协调作用方面的履职情况,不断增加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考核权重。对居委会工作一般采用评估方式。
  (五) 建立社区综合管理行政问责制度
  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与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区政府对有关履职情况实施行政问责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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