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情况,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代表、社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监督和评议,并通报评议结果。对评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整改情况。
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职能部门对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事先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并履行会签手续。
三、 建立街道办事处综合协调机制
(一) 建立街道办事处领导与市民共商和谐社区发展例会制度
每1-2个月举行1次街道办事处领导与市民共商和谐社区发展例会,每次会议围绕一个主题展开,按照组织邀请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参加会议的市民及社会组织代表,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在功能区域管委会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形式以现场面对面沟通为主,网上交流为辅,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及邀请对象与参加会议的市民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市民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答复和解决。所在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协助配合。
(二) 建立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主任有权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参加主任办公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决议重要事项,布置工作任务。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对会议决议的重要事项和布置的工作任务应形成会议纪要。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按通知参加会议,并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 建立社区综合管理事务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牵头召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专题协调会议,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必要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协调会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责任单位分头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反馈。对专题协调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催办、督办,并将各相关单位落实办理的情况记录在案,作为监督专业管理的评价依据。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相关社区居民的宣传、引导工作,配合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实施协调管理。
如遇紧急突发事件,由街道办事处紧急召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后记录备案。
街道办事处对协调工作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事项,可提请功能区域管委会组织协调后执行,并报区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