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依法推进政社合作互动,加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诚信自律制度建设
(十四)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督。加大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形成职责到位、协调配合、奖惩分明、违法必究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顺应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快速增长的趋势,建立、完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一支既懂法律、又熟悉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运行特点的监察队伍,加强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
(十五) 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与信息披露制度、财税扶持政策等相适应的社会监督体系。将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社会参与、新闻媒体、法律手段等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监督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活动。通过媒体或政务网即时公开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登记情况。
(十六) 完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民间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和考核制度,保证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工作。
(十七) 开展诚信自律活动,建立以信用等级为核心的评级制度,以客观、独立、公正为原则,提高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
六、 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基本原则、相关标准和过渡措施
(十八) 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实行“六个分开”和“三大关系”中,要坚持积极稳妥、重点突破、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
(十九) 实行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六个分开”,应达到“三无”标准:即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无行政隶属关系,无人事派遣关系,无资产关系;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应达到“三化”要求,即购买服务成果契约化,合作方式多元化,依法管理与自律诚信规范化。
(二十) 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六个分开”应分步实施:第一步,要尽快理清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机构、职能、资产和办公场所,使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隶属关系及职能真正分开,并做好分开前的资产审计工作。第二步,原在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应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中退出或辞去行政部门职务。具体操作办法可参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督察和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