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稳步推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积极培育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加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八) 紧密结合浦东新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现实要求,稳步推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实现结构优化与功能拓展。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对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改制成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
(九) 有序发展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相关领域,鼓励、支持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探索在浦东登记注册区级行业协会,以及在行业协会中改进双重管理体制试点;重点发展公益性、服务性社会团体以及社区服务、科技创新、市场中介、尊老助残、协管服务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吸引国内外具有知名品牌和良好运营理念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落户浦东,对能够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满足公共服务等功能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政策予以扶持。
(十) 不断提高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加强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发展能力建设需要较为宽松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要边发展、边规范,形成张弛有度、协调配合的张力与合力;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努力成为学习型组织、创新型组织、专业型组织、服务型组织和自律型组织;要不断在为社会服务过程中获得发展能力,向社会负责,受社会监督。
四、 通过搭建合作平台、拓展合作方式、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努力形成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
(十一) 搭建多层面的政社合作平台。建立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新颖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浦东市民中心、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工作平台,浦东门户网站、区长网上办公等网络平台,努力搭建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多元沟通交流、实时信息互动的合作平台。
(十二) 拓展多形式的政社合作方式。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尽快梳理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将可由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归还、转移或委托给有相应能力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契约化管理模式,政府公共服务、事务性事项,采取公开招标、项目发包、项目申请、委托管理等方式,由政府购买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服务,以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契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 建立政社合作的绩效评估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委托第三方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估,做到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政社合作前有资质审查,在合作过程中有跟踪调查,在合作完成后有社会绩效评估,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优胜劣汰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部门项目设立与绩效进行评估,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政社合作的项目绩效评估和部门绩效评估,形成自我监督、约束和评价的回馈机制,进一步节约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