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充分认识行政管理重心上移、社会管理重心下移、社会服务重心前移,对形成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重要意义。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流程;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绩效;实行“一口”办理,注重服务效率。通过政府购买、委托、项目管理等契约式公共服务,形成化解危机、共担风险、全民参与、政社合作的新格局。以社会服务为切入口,以服务质量管理为标杆,以社会服务换取社会的有序管理和稳定发展。
二、 全面推进政社合作互动,合理定位与建立健全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组织体系、运作机制
(五) 按照政社互动原则,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技术服务与监督等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浦东新区政府部门的职能设定,各职能部门要将部分具体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务转移出去,将行业协会的行规制定以及协调、准入、评比等行业管理与协调职能,法律服务、环境保护、宣传培训、社区事务、公益服务等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职能,业务咨询、统计分析、决策论证、资产项目评估等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等职能转移给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率先建成与国际接轨、具有上海特点和浦东特色的服务型社会体系。
(六) 建立健全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组织机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政府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六个分开”,即主体、机构、职能、人员、资产、住所分开:
主体分开,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均为独立法人主体。
机构分开,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
职能分开,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准确定位,明确各自职责。
人员分开,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兼任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有自主用人权,政府部门不得向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指派工作人员。
资产分开,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建立独立财务核算制度,资产自主运营管理。
住所分开,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住所与政府部门分开,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七) 完善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健全议事规则,明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具有一定规模的须建立监事会,依法运行、科学管理,保证民间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