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网点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7]7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网点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浦东新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网点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新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经营环境,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的运作,根据《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经营场所选址
经营场所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设置与管理技术规范》(DB31/T 353-2005)第五章第一条有关规定。
二、 经营场所设施要求
(一) 经营场所周围应有导水沟渠,导水沟渠末端应增加隔油沉砂池,作业场所筑有隔离栏。
(二) 经营有色金属业务和使用氧气瓶、乙炔罐的,必须分别设置专门的库房。
(三) 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四周以2.2米左右砖墙围砌。
(四) 经营场所内主要通道应铺设水泥地,堆物场应铺设水泥地、钢板或三合土。
(五) 经营场所内各类用房都应属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造的建筑。
(六) 经营场所须配备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规定要求的必备设施。
(七)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站应配置的计量器具要求:
1.称量范围为500kg— 1t的台秤,用于少量或零散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可选用500kg,以下同)。
2.称量范围为3t— 5t的地中衡,用于一定规模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3.称量范围为30t— 60t的汽车衡(秤的台面尺寸选择应满足实际需要),用于规模大的整车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