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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到期,新区科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评议小组根据评估意见、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等资料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项目建设到期但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评议小组申请延长建设期。评议小组酌情给予延期批复,一般不超过一年。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能申请平台认定,其承建单位不能再承担新的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
  平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由新区审计局负责审计。

第三章 平台认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评议小组每年根据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求,制订平台申请认定指南并向社会发布。符合指南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平台认定:
  (一) 拥有一支稳定、专职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单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 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
  (三) 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服务任务的能力。
  (四) 能够提供保证项目顺利运营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五) 已经对外提供公共服务并拥有一定的用户资源,平台接纳外部工作量应占平台总工作量的40%以上。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新区科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或委托进行评估。评议小组对通过评估的项目进行会审,确定拟认定名单,报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定。
  经认定的平台,由评议小组统一颁发“浦东新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铜牌,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平台分类
  平台可以被认定为非经营性平台和经营性平台两类。以公益性服务为主要目的,且主要投入为国有资产的,认定为非经营性平台;其余的认定为经营性平台。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平台的扶持
  经认定的平台,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按经核定的平台对外服务累计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非经营性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对经营性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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