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基础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平台项目,并委托相关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
浦东新区政府以参与投资、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运营公共需求较大的经营性平台项目。
第六条 财力资金用途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所必需的装修费、仪器设备费和安装费等,不包括厂房、实验室等不动产的建造费用。
第七条 年度计划
根据基建财力申报时间,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年度平台建设计划:
(一) 评议小组制定年度平台建设指南。
(二) 各功能区管委会根据年度平台建设指南和产业发展情况,优选项目报送新区科委。
(三) 新区科委组织开展项目评估。
(四) 评议小组对通过评估的项目进行会审,确定年度平台建设项目。
(五) 新区科委提出财力投资平台建设项目安排建议。
(六) 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新区科委编制平台建设年度财务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审批
平台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 平台承建单位按照基建项目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概算,报送新区科委审核后,报送新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 概算经批准后,新区科委拟定《政府资助合同书》,移送评议小组成员单位会签。
(三) 经会签同意后,由新区科委代表新区政府与平台承建单位签订《政府资助合同书》。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批复和《政府资助合同书》安排年度资金计划。
第九条 项目监管
新区科委与平台承建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对平台项目建设、试运营进行行业监管,定期出具项目监管报告,并抄送评议小组成员单位。监管协议包括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等相关内容。
新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行项目前期储备机制加强政府投资控制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6〕133号)有关要求,对平台建设项目加强全过程监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中间评估、后评估或委派投资监理,并出具相关意见。投资管理意见和项目监管报告作为项目调整或中止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