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对接收单位执行
《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政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处理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 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一)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坚持“两个始终”,即把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贯穿于安置工作的始终,把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贯穿始终。新闻媒体要配合加强宣传报道,大力宣传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新区宣传、武装、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教育和各功能区域、街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形成使退役士兵安置有岗、自谋职业有路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确保今年的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二) 认真完成安置指标任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
《兵役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
《兵役法》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